新闻中心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 - MBA智库百科

  我国刑法在第13条用外延与内涵相结合的方法作了

、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类,其内涵可以从犯罪学和

两个角度来考察。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从金融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坏我国

聚集和

体系的犯罪行为。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间接侵犯了我国的

体系,阻碍或者歪曲了货币的

,限制或者破坏了

的提供,从而危及我国

的正常运转。

  不仅仅是各

时有金融犯罪案件发生,行使监管

系统以及其他

同样发生各类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动遍及整个

。其犯罪主体不仅涉及

,还涉及单位;既有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也有不懂金融专业知识的人员;既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有非金融机构的社会闲散人员;既有国内不法分子,也有国外不法分子。

  1.犯罪手段的隐蔽性,多数金融犯罪是采取欺诈行为,表面上风平浪静,实际暗藏危机。

  2.金融犯罪危害结果的隐蔽性,金融犯罪的危害结果往往是过一个时期以后才出现。

  3.犯罪主体身份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多为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以合法身份为掩护,乘熟悉业务之便或执行业务之机违反金融法规、

或者利用法律与

上的疏漏伺机作案,不易被人怀疑和发现。

  金融犯罪是一种带有明显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复杂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外,还利用高技术、高科技手段作案,还有一些是利用国内联行、

结算业务等作案,其智能性高于一般刑事犯罪。

  金融犯罪贪婪性增强,犯罪数额越来越大,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远非其他

可以比拟,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犯罪数额巨大,20世纪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之间,上百万元的仅为个别现象;进入九十年代至今,数十万元的案件较为普遍,数百万元、数千万元、上亿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其数额之大,损失之巨,令人触目惊心。

  2.情节严重,损失一旦发生,将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

  金融犯罪的分类是以金融犯罪特征与种类的确定性为前提。所谓金融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金融法规,以

为单一客体,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体,对于犯罪客体为简单客体的金融犯罪来说,金融秩序是单一客体;对于客体为复杂客体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须是其主要客体。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质,也是金融犯罪据以分类的

。有的学者认为,在金融领域中,有些犯罪对金融秩序的破坏,只是其次要特征,对

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

等。这种观点等于承认以金融秩序为次要客体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结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归结为“金融领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统中的犯罪”。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种定义中,为什么同样是坚持“犯罪客体说”,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种范围却大相径庭的原因。

  西方的刑事立法对金融犯罪的规定相对分散。即使在法典化国家,金融犯罪也很少集中规定在刑法分则某一章节中,这反映了这是金融犯罪的复杂性。例如,伪造票据罪的破坏性主要表现在危害社会公共信用,虽然其行为也会造成合法财产的损失,但相对于票据诈骗行为,它对合法财产的危害性要小得多,因此,将二罪分别规定于不同的罪群中也是自然的。

  与外国对金融犯罪规定不同,我国在现行刑法典中对金融犯罪集中加以规定。1995年《关于惩治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以单行刑罚的形式对金融犯罪集中规定。从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刑法典出发,那些未被 1979年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必须予以吸纳。这种吸纳并非简单地予以立法合并,而是在吸纳的同时,进行立法分类,如将金融犯罪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从总体归类上看,金融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

犯罪;从内部结构分类上看,金融犯罪分为两大类,一是破坏金融秩序罪,二是

  我国刑法第四章第四节、第五节规定的金融犯罪都是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为前提的。第三章金融诈骗类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扰乱金融秩序又侵犯合法财产利益。从客体的不同特点出发,将金融犯罪做如此分类是科学的。另一方面,将金融诈骗独立成节,使其与普通

相区别,以体现立法对此亚类犯罪的重视和否定性评价。同时,金融诈骗类犯罪具有共同的特征——诈骗,这亚类犯罪包括八种具体的犯罪,因而,具备了作为一亚类金融犯罪的条件。这种分类基本上为安博官方网站认识金融犯罪提供了总体轮廓,但其分类仍需要进一步深化。

  (1)犯罪客体: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

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单位、“

”等),也可以是各种

(包括货币、各种金融票证、

等)。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客观特征),非法从事

融通活动(表现形式),危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特殊主体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本身及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时具有

目的。

  树立正确的金融犯罪防范意识是有效揭露金融犯罪的当务之急。第一,强化大案要案意识。广大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应绷紧案件防范这根弦,认识到只要有私心贪欲存在,只要有可乘之机,就会有案件发生。第二,处理好日常业务检查和查处案件的关系。注意在日常工作中防范和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制止犯罪行为,最大限度降低经济损失。第三,对防范和查处案件的职责应有清醒认识。明晰职责、理顺关系,对犯罪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丧失时机。

  必须尽快改进完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真正发挥外部职能监管和

的作用。这样做,一是可以揭露银行的各种隐蔽矛盾,减少金融犯罪的发生,进一步促进银行稳健经营。二是可以强化市场对银行的约束力。进一步发挥

,为银行提供

的强大外部压力。

  金融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须综合社会各种力量,运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强化防范机制。

  一要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

、法律等多种手段,来提高整个社会的防范机制,在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威慑力,使一些潜在金融犯罪分子得到有效的抑制,迫使他们不敢、不能、最终不愿去实施犯罪行为。

  二要在金融机构内部设置专门的防范机构。在各金融机构设置联合的金融犯罪防范机构,在金融机构内部明确责成某个职能部门(如内部的监察、

或纪检)研究金融犯罪的规律和打击、防范的对策,搜集、处理和检索各种金融犯罪

,为各级司法机关打击惩罚金融犯罪提供

  三要提高技术防范措施。加强计算机系统的数据存取控制和重要数据特别是有关密码和操作口令的保密工作。提高计算机运用系统的监控能力,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对各种金融业务的操作现场(特别是基层储蓄网点)进行监视、控制。运用现代防伪技术和手段,改善和提高我国货币、票证、公文、证件、印章、软件制作技术和水平,加大其伪造难度,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提高检测仪器的技术水平,不断改进对各种金融票证、信用卡、信用证及其他证件、印章、签字样本等的真实、合法、有效性的鉴定技术,不定期地变换识别标志和验证密码。

  四要尽快建立全社会联网

、自然人资信管理系统。

  一是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营业柜组复核查点、

(

)集体审查、

、公开办事程序,设立举报监督电话等制度,将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有效监督之中。

  二是强化金融机构

工作,突出内审部门的监督和警示功能。改进

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增强

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

制度。

  四是加强

、信贷、

、信用卡等业务部门的联系,建立信息交流与反馈制度,联系会制度,联合检查制度,落实制度的

和协同办案制度等。

  五是贯彻

的任期经济责任。在内外勾结诈骗和内部盗用案件中,相当部分涉及到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挪用、盗用资金的问题。在当前体制下,如果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作案,所有的内部控制将形同虚设。

  关注异常资金收付对打击贪污、诈骗和洗钱行为十分有效。资金的异常变动,如

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某一时期存取现金的数额、

及用途与日常明显不符,这些反常活动很可能包含贪污、诈骗特别是洗钱活动。

扫一扫,下载MBA智库APP

复制该内容请前往MBA智库App

:

以上内容根据网友推荐自动排序生成

-

-

-

-

闽公网安备 35020302032707号

添加图片(选填)

提交成功

反馈结果请前往

查看

(我的 > 帮助与反馈 > 我的反馈)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金融犯罪有哪几类 - 知乎

刑法中规定的金融犯罪是指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我国刑法体系而言,金融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他是包含在经济犯罪中的一类犯罪的总称,那么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金融犯罪有哪几类?

  金融犯罪具体包括几种罪,金融犯罪有哪几类?

  1.金融犯罪具体包括下列几种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

  2.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

  4.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6.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

  7.洗钱罪。

  近年来,信用卡诈骗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在我国,许多人为了使用方便,将信用卡、密码和身份证件合放在一起,结果往往造成同时丢失的情况,这样就为不法分子冒用所捡拾的信用卡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即使信用卡未丢失,也存在持卡人的信用卡被骗走或托人保管后被行骗者或保管人冒用的情况。近年来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履有发生。

  (2)使用假证办理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犯罪分子使用假身份证、假单位等证明材料,通过非法的办卡中介单位办理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

  (3)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安博官方网站找法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在网上搜找法网:“

”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金融犯罪有哪些罪名? - 知乎

按照《刑法》规定,金融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四节、第五节所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另外还有其他章节的非法经营罪之买卖外汇行为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1.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具体罪名如下:

伪造货币罪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

变造货币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逃汇罪

洗钱罪

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外汇

2.金融诈骗罪,具体罪名如下: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违反国家对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机构和保险公司管理的犯罪活动。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具体包括五个部分、二十四种罪名:

①货币犯罪。

如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②破坏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罪。

如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机构管理制度。

③破坏金融票证、存贷款管理秩序罪。

如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高利转贷信贷资金罪等,侵害的是国家金融票证和存贷款管理制度。

④破坏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秩序罪。

如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关于证券、股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及买卖制度。

⑤破坏外汇管理秩序罪。

如逃汇罪等,侵害的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上述各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根据情节轻重,明确规定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

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分类:

(1)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自然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以案说法,常见金融类刑事犯罪有哪些 - 知乎

《刑法》中有400多个罪名,金融机构涉及的罪名有很多,安博官方网站把他们大致分为三类

刑法中对金融机构的范围也有规定,它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保险公司,还有一些能依法参与金融活动,开展金融业务,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我国的情况,他们也是金融公司,比如: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这些都算是金融机构。

有一个案子正好可以覆盖刚才讲的这几类罪名。做过银行票据业务的人都知道,其实很多银行都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严格地做这些票据业务。承兑汇票,特别是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数额都比较大。各个银行往往在上海设立一个票据中心,商票一出来,马上就在各个银行间的分支行间流转,少则几手,多则十几手的转。这个过程中,好多人都见不到票,就是速度非常快,速度一块效率一高,真假有时候就得不到保障了。没有人去仔细考虑这个商票的出票行,是不是真的考察过出票人的支付能力。转贴行,就是转贴现的银行,也随意进行背书,或者签订转贴现合同。甚至最夸张的是连那个票上面的印章是不是真实的都不去审核,那这样下去迟早要出事。有一些安博官方网站称的票贩子,通过他们的人脉去控制一些偏远地区的空壳企业,以这些企业作为出票人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然后再向当地的一些小的城市商业银行去办理贴现。一旦一家银行给这其中的某一张商票办理了贴现,那这张商票那就可以在所有的银行间进行转贴现。所以这里面就有三个问题,正好涵盖了安博官方网站今天要说的三种类型犯罪。

这个案子第一个事情就是

。我先把票据诈骗罪的条款给大家看一下,那什么是票据诈骗罪呢?就是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捏造其他票据事实,然后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而且数额较大。

那么刚才说的那种模式中的票据,票贩子们利用的那家空壳企业,其实就是签发了无资金保证的汇票,然后利用这张商业承兑汇票去银行套钱,所以他显然是构成票据诈骗罪的。

那你说怎么会有银行愿意给这样的商票去办理贴现呢?大家都不傻,那就必然伴随着第二种犯罪,就是

票贩子他花钱买通了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长,他很聪明,他不直接跟董事长说我要干嘛,他租赁了这家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账户,租赁费一个月200万,租赁完之后有了这个账户,然后票贩子自己去偷偷的私刻了商业银行的公章和票据专用章。你看他们也会做风险防范:他们用了假章,因此事发后这家商业银行就可以说这些业务与自己无关,这个业务不是安博官方网站银行做的,所以安博官方网站也是受害人是吧?这个商业银行很聪明。

安博官方网站接着来说这个案子,这张商票接下来去哪了呢,由于已经有一家银行给这个商票做直贴了,所以其他银行再去做转贴现的话,他是没有义务去考察商票的实际情况的。他只需要跟前手银行签订《转贴现合同》就可以了。于是这些票贩子就继续花钱给其他转贴现银行票据部门的人行贿。你看刚才说过大家在上海的票据业务中心做票据,这种可能就是租个办公室,这种办公模式会导致本来对票据的审核就不认真,你再收了钱那你就更不认真了,可能就是在微信上把这个票,拍张照发到群里,然后初核通过,继而复核通过,然后终核通过,于是这个业务就办理了。

那么这些做转贴现的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很可能就涉嫌咱们要说的第三类犯罪,就是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这是一个金融类的犯罪。你看这一笔业务,把安博官方网站说的常见的三种犯罪类型都占全了,特别是票据诈骗这种诈骗类业务,除了刚才说的票据诈骗罪,还包括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因此安博官方网站说诈骗罪其实也可以算是一种口袋罪,很多行为都可以往诈骗罪里面装。因为它不像是暴力性犯罪,这种财产类的犯罪,他的目的归根结底就是把不该拿的钱通过这种非法的方式拿到自己的口袋里,

比如说贷款诈骗罪,它就是指贷款人编造资金项目这些虚假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营合同,或者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凭借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然后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比如,保险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他的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则,用虚构保险标的,虚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就是我自己去制造保险事故,这些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证金,数额较大。

所以面对这些诈骗类的犯罪,重要的是加强审核和识别。刚才提到的票据业务里,申请人使用了伪造的印章,其他银行没有认真审核,就给办理了相关的业务,导致申请人诈骗成功,所以一定要谨慎,要加强审核,以及加强对这些东西的识别。

然后关于职务类犯罪呢,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区分,就是如果你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你的罪名可能就是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那相应的罪名就是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挪用资金罪。这个都是一一相对应的。

之前已经讲过一个银行副行长受贿的案件,这些行贿受贿的犯罪很常见,大家也很好理解,在这里不展开,我在这里想讲一讲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的定义,是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就是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面这个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实里面有非常多的操作空间和灵活的空间。不知道今天听课的人里面有没有从事债券交易的,如果有的话,你们肯定是对丙类户非常的熟悉。银行间市场的债券托管账户一般分为:一级托管账户、二级托管账户。一级托管账户,就包括甲类账户,乙类账户或丙类账户。甲类账户最严格,它是只有具备资格办理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结算代理人,或者办理债券柜台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才能够开设甲类账户,其他的就只能开设乙类或者丙类,所以当时丙类户就有很多问题。

比如2011年左右的债券市场,有一种交易做法是什么呢?就是交易员看中某只债券,认为这只债券肯定可以挣钱,于是通过自己所在的证券公司拿到这只债券。比如说举个例子交易员A用101块拿到了某一支债券,然后这个交易员跟另一家银行或者证券公司商量,约定他们一个月以后以102块价格购买这支证券。约定好了之后呢,A交易员就先把这支债券以101块2毛钱的价格转到丙类户里面放着,然后这个丙类户其实就是大家商量好的一个账户,预测这个债券一个月以后价格涨到102块。等到它真的涨到102块,再从这个丙类户过户给你,然后挣的钱安博官方网站两家分,所以这这个交易里面,交易员A所在的证券公司赚了两毛钱,而这个丙类户挣了八毛钱,对吧?

现在安博官方网站国家对这些行为的做法是什么呢?把这些债券交易员所在的那个部门经理们都以“职务侵占罪”抓起来了,有好多已经判了。所以公安就认为你在的这家证券公司,如果不是你利用丙类户,本来可以挣一块钱,结果现在只能挣两毛钱了,那八毛钱就是你侵占公司的钱。但是交易员和这些经理们都有异议了,他们觉得虽然他们过户到丙类户里,但是这个时期内债券是不是一定会涨到102块,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保证。谁给你保证?如果万一你没有涨到102块的,那他们就亏惨了,但是这个亏是不需要公司来出钱,所以他们觉得他们的行为是一方面是在为自己的公司赚取最稳定的收益,一方面才是自己去赌一把。那么这里面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事情:就是这些案子里所涉的证券公司呢,也不认为自己被职务侵占了。因为他们觉得这笔债券交易,安博官方网站就挣两毛钱,安博官方网站也很满足,安博官方网站也不愿意承担那么大的风险去挣到八毛钱。所以按现在判决情况看,全国受理类似案件的法院,最后也都是按职务侵占罪判决了。

这又是金融犯刑事犯罪的一个特点

。所以这个也很有意思,但是安博官方网站现在讲风险,就这种风险还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发生,无论是你单位还是你个人,其实都会给你们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后记:以上文章摘录自“链通未来“微信公众号,更多相关内容敬请移步链通未来。

刑法修正案(十一)之【金融犯罪】_腾讯新闻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八个条文涉及了对接金融监管、惩治金融犯罪的规定,安博官方网站从中提炼出以下关于金融犯罪的相关修订要点,并附条文对比内容,作如下解读:

《修正案》对涉及证券领域的罪名作出了修改,进一步提高了资本市场证券犯罪的成本,与新《证券法》规定的违法责任相衔接,同加大力度打击证券领域犯罪的刑事政策相协调。《修正案》涉及的证券犯罪罪名有: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及与证券发行相关的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该等修正是对新《证券法》的适应和衔接。在新《证券法》中,证券概念得到了拓展,增加了“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等,相对应的发行文件必然在表述上与原法条文规定的3种发行文件不一致。《修正案》把原来的封闭式表述改为开放式表述,有助避免立法滞后的问题,同时也意味着相关市场主体需要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扩大对发行文件的合规审查范围。

量刑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由于资本证券市场融资主体涉及的资金量动辄可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故该量刑标准将具有较高的可适用性。

新《证券法》第181条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欺诈发行人可处以最高20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万元罚款。相应地,《修正案》在该罪的第2、3款分别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单位犯罪的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20%至100%,较原来的1%至5%标准高出20倍。这将赋予案件主审法官在确定罚金数额上更大的自由裁量范围,也给辩护留下了较大的争取余地。

《修正案》在原规定的集中资金、股票或者信息优势连续交易操纵行为、约定交易操纵行为、自买自卖操纵行为的基础上,将虚假申报操纵行为、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行为纳入了惩治范围。

《修正案》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罪名为: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本次修正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法定刑由原来的两档修改为三档,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10年提高到15年。集资诈骗罪则由原来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改为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两档,取消了“数额特别巨大”。

两罪名的罚金刑,最早确立于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后照搬至1997年《刑法》。因而,该50万元最高罚金刑的标准,实施至今已过去25年,显然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不相匹配。《修正案》取消了限额罚金制,虽然能够避免立法滞后,但也带来了关于罚金处罚标准的问题。该等标准,有待司法解释予以进一步明确。笔者建议可以参照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罚金刑设置,按照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比例设置罚金刑标准。

《修正案》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新增“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其中,新增的“减轻处罚”情节,即降档处理,这是对退赃退赔量刑情节原有幅度的突破,从量刑结果来看,体现了一种量刑激励机制;而“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之所以明确在“提起公诉前”,是要与认罪认罚制度相衔接。在检察机关起诉前,在被告人可能有机会争取降档量刑空间的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适用概率。

《修正案》将原条文中特定严重犯罪后的“协助洗钱”行为,修正为包括“自洗钱” 行为(即上游犯罪行为人清洗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内的洗钱行为,扩大了本罪规制犯罪手段的范围。

事实上,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将地下钱庄实施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行为纳入洗钱罪规制范畴,并明确与非法经营罪、帮助恐怖活动罪按照想象竞合犯处理。本次修正,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上升到立法高度,旨在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也对支付平台提供支付服务过程中的合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修正案》取消洗钱数额5%-20%罚金刑范围,这一修正意味着罚金刑不再受洗钱数额最高20%标准限制,即罚金刑力度可能更大,但具体的处罚标准,还有待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如何快速拿下刑法高分?

刑法修正案(十一)必考点解析

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立法原理和背景

解析新增和修订部分以及前沿的实务热点问题

快速梳理刑法学习框架,

重点难点一网打尽~

还等什么?带你的小伙伴一起来约课

金融犯罪案件及分析-找法网(findlaw.cn)

  导读:3月21日,思明区法院专门召开金融刑事审判座谈会,同时发布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总结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以期为厦门金融企业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管理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提供帮助。下面是几个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

  案例1

  厦门某发展公司老板刘某为获取周转资金,以其公司地产为抵押,获得农村信用合作社3860万元承兑汇票授信额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找到其朋友饶某,二人虚构一份钢筋购销合同,骗取信用社开具了38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刘老板为了利用汇票套取现金,持汇票到杭州找人贴现。为防止被贴现人坑钱,刘老板可谓处处小心谨慎,一直在杭州守候,但最终还是被人“黑”了400多万元。

  情急之下,刘老板只得投案报警,悉数将上述汇票敞口金额归还信用社,但刘老板及其公司骗取票据承兑亦一并被查。

  考虑到此案最终未造成金融部门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刘老板、饶某及被告单位厦门某发展公司具有自首等情节,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刘老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其公司亦被判处罚金;作为共犯的饶某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析】

  据介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罪名,此罪的对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贷款和票据承兑是银行的两项重要业务,思明区法院审理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所侵犯的对象也是以贷款和票据承兑为主。

  白皮书上分析,骗取贷款的案件中,被告人多以虚假证明的方式进行骗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满足贷款条件,将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硬性调整,通过虚夸业绩、虚增利润体现财务状况良好,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然后将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提供给银行借以获取贷款。有的被告人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欲向他人买房等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额度贷款。

  骗取票据承兑的案件中,涉案企业犯罪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损失特别巨大,给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如厦门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先后共作案14次,骗取银行融资达1.2亿余元。承兑汇票也已成了涉案企业的变相贷款手段,套现融资成为企业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涉案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即涉案企业均系通过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凭证,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此外,贴现公司在此类犯罪中发挥了不良作用,相关辅助性犯罪行为伴随滋生,如衍生非法经营、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发生,助长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之风。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放松了内控管理,对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不严,监督不力,为企业骗取票据承兑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例2

  28岁的黄某揣着大学文凭不找工作,却干起了非法经营的勾当。2011年初,他召集了几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各种商户名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从中牟利。同时还以出租POS机抽取提成的形式,与他人合作替持卡人刷卡套现,抽成一般为套现总金额的0.4%至0.7%。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黄某的非法经营额为6500多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

,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黄某聘来的员工中,年纪最小的郑某只有20岁,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分析】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白皮书上分析认为,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作为非法经营罪中的一种新增犯罪类型,案件数量在呈明显上升趋势后至今年开始回落,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且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共同犯罪现象突出。2010年我院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2件,其中无一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的案件;2011年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7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4件,占比 57.14%,案件数量明显上升;2012年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11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7件,占比63.64%,该类案件仍旧保持持续多发态势;继公安部经侦会战专项打击之后,2013年1-10月仅受理3件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2件,占比 66.67%。

  该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是不法分子购买、租赁POS机或者虚设公司申领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实践中有两种模式:一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再将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即“套现”;二是替信用卡持卡人垫付现金还款,再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即“养卡”。

  无论“套现”或“养卡”,被告人均按比例向持卡人抽成牟利,其行为妨害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特点】

  据思明区法院出炉的这份白皮书上显示,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绝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得逞以后即用于大肆挥霍、非法生产经营等,至案发时大多数赃款已无法追回,造成个人、企业财产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大量的呆账、坏账;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同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的严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犯罪。

  其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占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三种犯罪方式:恶意透支类型诈骗,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故意不偿还银行透支款项,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的现象普遍存在;利用POS机进行非法经营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为了套现或者出售牟利,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值得注意的是,除传统常见的金融犯罪领域外,犯罪分子紧跟金融热点,向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期货、股票、外汇交易、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同时,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或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名义非法代理、操作黄金、期货、证券、外汇等交易,隐蔽性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违法从事期货、证券代理等业务,并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专业化水平较高。

  金融犯罪作案方式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犯罪时间跨度要长;同时犯罪方式所跨越的地理空间范围也大,往往在一地准备,在另外一地或多地实施。此外,由于金融案件作案方式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犯罪并非一作案就被发现,而是需要一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待危害结果显露后,才被发现。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多是经过一段时间,甚至多达几年,被告人不能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甚至其它地区案件暴露时,受害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因此,金融犯罪的发案周期较其他类型的犯罪要长。

  金融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业务犯罪特别严重,主要体现为银行滥发信用卡、疏于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而信用卡用户无节制使用信用卡等;利用POS 机套现,主要体现为银行滥发POS机、对POS机的使用监管乏力,POS机被租、售等滥用现象大量涌现,导致非法套现行为层出不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的发生与银行在贷款审核、发放,票据的核对、承兑等业务中的疏忽有一定联系。

  其次,涉保险犯罪中,均体现为车主与修理厂等合谋制造交通碰撞事故后上报理赔,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则与其勾结,收受贿赂,帮助骗取保险理赔款。再次,涉证券、股票、期货等犯罪,主要体现为通过成立无经营资质公司非法经营证券、股票、期货等业务。

  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来厦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体现为犯罪分子善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利息引诱他人投资、借款,一般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甚至用于放高利贷、挥霍等,导致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卡证下的附随单据等书证套取银行资金。

  【数字】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思明区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共计493件,审结488件,涉案犯罪金额共132亿多元。其中,2010年受理金融案件70件、2011年89件、2012年猛增至272件,占近四年来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55.78%。2013年则呈下降趋势,前10个月仅受理 62件。

  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

、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十余个罪名。

  在案件类型的构成上,基本属于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金融机构成为金融犯罪案件最大的受害主体。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437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88.64%;非法经营案件23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4.6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件各为7件,各占金融犯罪案件的1.4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6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1.22%;其他涉金融犯罪案件共13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2.64%。

  据统计,近四年来,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32亿元,造成资金损失近5亿元。其中,非法从事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计4.05亿元,涉及165名个人及2家公司,造成个人、企业等资金损失计1.1亿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涉案金额计4亿元,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计2.55亿元。

该内容非常好 赞一个

热点阅读

相关问答

众多专业律师实时在线为您解答

最新文章

热点话题

,中国大型的

服务平台,最早的

网站,能够为广大用户提供在线

服务。

CopyRight@2003-2021 findlaw.cn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 广州网律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993-290 举报邮箱:ls@ls.cn

金融机构犯罪案中,银行占比最多!48.41%与贷款有关_腾讯新闻

随着金融反腐力度持续加码,近年来金融行业干部、高管“落马”数量骤然增加。刚进入2021年,就有多名金融官员被宣布开除党籍,如原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等。

2月1日,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下称白皮书)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从罪名分布来看,诈骗罪占比最高,共428件,占比为27.21%;而

《白皮书》还指出,

涉案工作人员多为基层员工。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我个人估算银行业从业人员大约在400万左右,如果把保险中介机构都算上,可能近千万。

这里的从业人员是很广泛的,既包括监管机构,也包括持牌金融企业,还包括类金融企业,这种状态下,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是正常现象。”

据了解,白皮书是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已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进行分析,形成的报告。

需要关注的是,白皮书指出,从罪名分布来看,诈骗罪占比最高,其次为违法发放贷款罪。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从罪名分布来看,诈骗罪占比最高,共428件,占比为27.21%;其余排名靠前的罪名分别为:

职务侵占罪(106件,6.74%)

受贿罪(101件,6.42%)

集资诈骗罪(84件,5.34%)

挪用资金罪(72件,4.58%)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9件,4.39%)

贪污罪(67件,4.26%)

其他占比33.18%

对于违法放贷罪占比较高的原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殿学认为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方面,近年来,国家金融领域反腐力度逐步加大,公布一批亿元级案件让人触目惊心,比如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统计数据显示,

也有很多退休多年的干部。

另一方面,2014年以来,担保公司、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P2P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虚拟货币等打着金融创新名号,实则进行非法集资、骗取钱财的情况大肆盛行,此后国家多个部委联合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案件一直处于高位。

据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银行是涉案最多的金融机构类型,涉案工作人员多为基层员工。

白皮书指出,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分布特点来看,银行占比31.90%。此外,涉案的工作人员超九成为自然人,基层员工占比近七成,且年龄集中在30岁至39岁,学历较高。

卜祥瑞表示:“2020年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4607家,保险机构是230多家,保险的中介机构是2700多家,银行业的金融总资产达到了340多万亿元。我个人估算银行业从业人员大约在400万左右,如果把保险中介机构都算上,可能近千万。

这里的从业人员是很广泛的,既包括监管机构,也包括持牌金融企业,还包括类金融企业,这种状态下,出现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是正常现象。”

白皮书指出,在金融反腐高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态势整体呈上升趋势,预计未来几年有望实现触顶回落。

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1573件,从年度分布来看,2018年审结264件;2019年审结688件,同比增长160.61%;2020年审结621件,同比下降9.74%。

对于如何防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卜祥瑞表示可以用“四个提”概括,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二是提升从业人员合规能力,准确把握金融从业人员违法犯罪的界限。三是提倡提倡法治思维,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及时提示风险,发挥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自律作用。

来源:Financial小伙伴

你这么好看,一定要点个在看

上一篇

取保候审

下一篇

土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