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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

涉外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四章 继  承

  第五章 物  权

  第六章 债  权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 民事主体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第三章 婚姻家庭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第四章 继  承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五章 物  权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权利质权,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第六章 债  权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八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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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涉外诉讼不同的涉外案件适用的

是不一样的,包括民事、商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

1、专门涉外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其他不少法律含有涉外的条文。

基本上每个部门法都有涉外性法律的表述。 如宪法中,保证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中的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和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规定。民法这个大类中的小类也基本一样,如

中的

规定。 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也更多的倾向国际化和世界性。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 例》(以下简称《海运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相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 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

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

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诉讼时效依据涉外法律诉讼的类型而定,如果是

的适用民法总则的诉讼时效,如果是海商诉讼的,适用

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

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中国的

业务一般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诉讼等一系列方面,但是最终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由于在境外诉讼一般得聘请境外顾问进行,所以涉外诉讼业务在中国也只是局限在国内搜集证据,国外接洽外国顾问的阶段,尚无更广泛的业务量。而非诉业务,则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既有对外贸易

,又有国际间投资法律服务甚至涉及资本融资领域,所以市场潜力巨大。

涉外法律事务主要以涉外诉讼或

和涉外非诉讼法律服务为主,包括国际投资业务 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 涉外经济案诉讼和仲裁代理 公民涉外财产、婚姻、财产继承案件代理 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与WTO有关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案件的调解、诉讼(经济、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活动;为涉外工程项目的

、投标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代办涉外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事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变更、并购和

事项;代理、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破产的清算法律事务;协助外国

在华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及投资公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国外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及法律动态分析报告;应邀参与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草拟、审查涉外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参与涉外谈判;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供

;接受委托代办市场调查和客户的资信调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办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事务;代办项目融资、国际

、融资租赁等涉外金融业务;代办

(商标、专利、

等)的申请、注册、登记等法律事务;办理技术引进与出口业务;办理涉外保险及国际保理业务;承办境外律师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其他涉外法律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百五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涉外

,也称国际仲裁,主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当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他们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各方都同意的仲裁裁机构进行仲裁的活动。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涉外仲裁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争议的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其主要营业地或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或是依不同国家的法律组成的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二是争议的标的具有涉外因素,即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或合同的签订地或履行地在当事人一方或各方所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

主要特点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

和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

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

具有外国国籍。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如果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者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则该类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也可能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一个中国公民继承其父遗留在日本的遗产;某中国建筑

承建位于菲律宾境内的基础设施。所有这类因客体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称为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发生在国外。如引起继承产生的被继承人的订立

地在国外;导致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

行为发生地在国外。所有这类据以产生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或原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应称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所谓涉外

程序,是指一国

受理、审理和执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称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从各国立法实践看,有的国家在《

》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诉讼法;少数国家在《民事诉讼法》和国际私法中分别作相应规定;还有的国家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加以专门规定。我国属于最后者,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立法例。

严格地说,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不是独立的程序。它的全称应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和国内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以及某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共同构成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可见,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严肃性。

……

对于国外婚姻登记证书,国内

不能直接认定,需要经过相关的认证程序。

第一、国外

书的认证:

1、委托国外律师

人将国外注册的

证书进行公证;

2、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公证的结婚注册证书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委托国外律师将经过该国外交部公证过的注册证书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回国内,成为向法院立案的依据。

第二、

结婚证书的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证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加盖转递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国内,作为立案证据。

第三、

结婚证书的认证,直接委托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做公证。

第四、

地区注册证书的认证:

1、委托台湾律师到台湾公证机关作公证;

2、台湾公证机关将公证文书副本寄交内地当事人一方;

3、副本到后,内地一方将公证文书拿到

公证员协会做核证;

4、将核证过的公证书交至法院作为立案的依据。

……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起视为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人民

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和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

标准A4格式,无水印

可随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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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是比较专业的,很多法律事务处理起来都比较棘手,尤其是一些

事务,处理起来更是难上加难,需要一些专业的

代为处理,处理涉外法律事务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方面比较多,难度也是可想而知,但是如果有专业

就能够较为容易的处理,但是具体的涉外法律事务怎么处理,下面

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中国的涉外法律业务一般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境外上市、境外

等一系列方面,但是最终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由于在境外诉讼一般得聘请境外顾问进行,所以涉外诉讼业务在中国也只是局限在国内搜集

,国外接洽外国顾问的阶段,尚无更广泛的业务量。而非诉业务,则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既有对外贸易

,又有国际间投资法律服务甚至涉及资本融资领域,所以市场潜力巨大。

中国做涉外法律服务的顾问事务所主要集中在

等几个城市,而且服务内容和外资顾问事务所比较,服务比较基础、内容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化,所以和外资所比较,中资的律所竞争力不强。所以安博官方网站应当认识到自身的缺点,加快服务形式和内容,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最终达到外资律所的水平和能力。外资顾问事务所对于外国法律制度熟悉,可以扶持中国公司对外投资和上市,甚至协助境外诉讼。但是,外资所一般不是很了解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涉外领域内很重要的对外贸易纠纷和在中国投资领域,外资所几乎没有竞争力,而中资涉外律所则由天生的优势,可以完成该领域的法律服务。

涉外法律业务包括:国际投资业务、国际金融、保险业务 海事海商 国际贸易、买卖、运输、信用证结算、涉外经济案诉讼和仲裁

、公民涉外财产、婚姻、

案件代理、其他涉外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与WTO有关的磋商和争端解决;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参加各类案件的调解、诉讼(经济、民事、行政、刑事)、仲裁活动;为涉外工程项目的

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代办涉外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事务;代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变更、并购和

事项;代理、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破产的

法律事务;协助外国公司在华设立代表处、

及投资公司;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国外客户提供法律信息及法律动态分析报告;应邀参与立项和可行性研究;草拟、审查涉外

、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参与涉外谈判;为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提供

及顾问见证;接受委托代办市场调查和客户的资信调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办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事务;代办项目融资、国际贷款、

等涉外金融业务;代办

(

、版权等)的申请、注册、登记等法律事务;办理技术引进与出口业务;办理涉外保险及国际保理业务;承办境外顾问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其他涉外法律业务。

涉外的法律事务处理不同于本国的法律问题的处理,涉外的问题不仅涉及到本国的法律同时也是需要考虑国外的法律,确保能够符合双方的法律规定,确保不违反法律,这也是最基本的要求。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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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加强涉外法律工作--观点--人民网

汪  洋

  涉外法律工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推进对外开放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反映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国际视野和使命担当,对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涉外法律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保障了改革开放有序开展,维护了国家安全和正当权益,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对外开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涉外法律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分量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一)开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新局面,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陆续制定了“外资三法”、海关法、商检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撑性的涉外法律法规,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也都规定了专门的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支撑了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但也要看到,涉外法律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涉外法治实施、监督、保障体系,提升对外开放的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适应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形势,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近些年来,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华快速增长,外商累计来华设立企业超过80万家,2013年在华常住的外国人近60万,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约19万,入境过夜游客超过5000万人次,“三非”(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也日益突出。与此同时,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数量大、增速快、分布广,2013年我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9818万人次,境外注册企业累计超过2.2万家,累计派出劳务人员近700万人次,海外留学生160多万人,涉及的各类利益纠纷、权益保护事件急剧上升。由于相关涉外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对政府和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缺乏明确规定,政府提供服务、实施监管、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压力日益增大。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完善涉外法律法规,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涉外关系,提高各级政府在开放条件下依法行政的能力。

  (三)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新挑战,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加深,国家安全的内涵比任何时候都丰富,时空领域比任何时候都宽广,内外因素比任何时候都复杂。一方面,走私、贩毒、洋垃圾、疫病疫情、跨国犯罪等呈现严峻态势,反恐、海外追赃追逃、打击洗钱等任务也日益艰巨,跨境执法合作、国际司法协助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另一方面,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面临威胁。近10年,我国政府组织实施境外撤离行动10余次,处理公民在境外遭绑架、袭击案件数百起。但目前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领事保护工作主要依赖外交交涉,手段较单一。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依靠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为我国企业、公民构筑强大的“安全网”。

  (四)担当国际舞台的新角色,需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

  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对外贸易居世界第一位,双向投资居世界前列,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大幅提高。我国已进入国际重大政治、发展和经贸问题谈判的核心圈,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治理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作为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接受者的角色还没有根本改变,这与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不相称。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既是维护我国发展利益、塑造良好外部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期待。这就需要按照《决定》部署,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国际事务话语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能力。

  二、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对做好涉外法律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必须深刻领会《决定》精神,确保涉外法律建设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推进。

  (一)紧扣依法治国总目标

  《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个领域的法律工作都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涉外法律工作也不能例外。否则就会偏离方向,甚至误入歧途。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大力弘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坚决贯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原则,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任务,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对涉外法律工作的领导,能够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把党全面推进改革开放的政治主张通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确保在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中把握正确方向。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涉外法律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三)适应改革开放的新要求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30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涉外法律既是改革开放的前进动力,也是改革开放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国际化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必须把握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变化,服务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发挥好法治对改革开放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

  (四)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任何国家都不能在封闭条件下谋发展,也不能关起门来兴法治。一个国家要面向世界,实行的法治也要面向世界。我国对外开放的时间还不长,涉外法治建设的经验还不多,这也是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需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有益内容,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创新,体现开放性和包容性,节约探索成本,少走弯路。

  (五)统筹有序推进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涉外法律工作千头万绪,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区分轻重缓急,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立法规划和工作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向前推进。要坚持把修改旧法和制定新法摆在同等重要位置。抓紧制定扩大开放急需的涉外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及时修订和废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法律法规,为扩大开放排除制度障碍。

  三、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重要任务

  涉外法律工作涉及面广、环节多、任务重,要全面贯彻《决定》精神,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把握关键,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提高涉外法律工作水平。

  (一)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决定》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今后一段时期应着重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完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以促进发展、完善监管、规范秩序为导向,制定修订一批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推动服务贸易立法,以适应服务贸易加快发展的新态势。尽早出台《口岸工作条例》。二是制定出台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推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构建统一的外资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调整完善相关外资法律,做好外国投资法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三是尽早出台对外投资法律法规。理顺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确立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健全权益保护、投资促进、风险预警等服务保障。四是适应加强和改进对外援助工作的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援外法律制度。五是完善外国人服务管理法律法规。抓紧研究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和工作的管理法规,制定规范在华难民管理、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法律。六是加快领事保护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和公民在领事保护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大力规范涉外行政执法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同等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要受法律追究。《决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涉外执法程序要据此加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反垄断调查、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都要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步骤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要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罚没收入管理、执法争议协调等制度,充分保证外国企业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坚决惩治涉外执法中的腐败现象。

  (三)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

  涉外司法国际关注度高,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工作。提高涉外司法工作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关系我国国际地位和法治文明形象,也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决定》提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这就要求涉外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相关规定,遵循对等原则和国际惯例。深化涉外审判方式改革,推行听证、证人出庭作证等制度,严格依法开展涉外案件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工作。提高涉外司法工作透明度,全面实现办案过程公开,办案结果、理由和文书公开。强化程序意识和权利保障意识,确保涉外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程序合法正当、结果公正有理。完善涉外商事海事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积极行使涉外案件管辖权,培养国际化的涉外审判人才,提高涉外审判水平。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简化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程序,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权益。

  (四)提高政策法规透明度

  政策法规的公开透明,是建设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是打造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中央政府要兑现承诺,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之前,保留30天以上的公众评论期;要通过《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定期发布法律和涉外法规英文汇编,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关部门规章提供英文翻译;要向世界贸易组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通报义务。

  (五)强化涉外法律服务

  《决定》提出,“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这对新形势下做好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要继续完善领事保护、投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努力做到中国公民和企业走到哪里,涉外法律服务就跟进到哪里。做好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应对预案,进一步健全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个人“五位一体”的领事保护联动机制,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二要积极为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引导中国企业和公民自觉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与当地企业、居民和谐相处。三要依法保障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或按照对等原则,依法保护在华外国人的正当权利。积极为外国人在华依法获得司法救济、律师服务、翻译服务等提供必要的便利。

  (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国际规则的制定是国际博弈的结果,是各国政治、经济、外交综合实力的反映。《决定》提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安博官方网站要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相关义务。坚持世界贸易体制规则,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坚持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环境保护、投资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等国际经贸新议题谈判,提升参与规则制定的话语权。要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等体制改革,参与国际反恐、禁毒、核不扩散、应对气候变化、网络安全、海洋极地、公共卫生、人权等全球治理,促进世界和平与共同发展。

  (七)加强涉外法律事务国际合作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日趋频繁,许多法律事务跨越国界,需要通过国际合作妥善解决。《决定》提出,“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重点要加快《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进程,加快商签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体制机制、职责分工、条件程序等提供制度保障。同时,还要在民商事等司法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决定》提出,“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安博官方网站要在加强双边合作的同时,继续依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多边框架,综合运用公约设定的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等机制,积极推动国内法律与公约的衔接。要完善涉腐资产追回制度,积极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决定》提出,“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要根据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完善国家安全、反恐怖等方面的国内立法,实现国内立法与国际条约的相互协调,全面推进同世界各国的执法安全合作,主动参与区域和次区域安全合作。针对贩毒、走私、洗钱、电信诈骗、拐卖人口等跨国犯罪,深化执法国际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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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进入涉外法律行业? - 知乎

小同学,你好!很高兴看到你可以在大一阶段就能够设立要进入涉外法律行业的目标,至少意味着未来的几年里你的学习不是盲目的。即使最终的方向有所改变,在这个过程中你付出的努力也不会白费的。希望以下几个方面的解答可以给现阶段的你提供一些思路。

1. 涉外法律行业的理解

不知道你对所谓的涉外法律行业是如何定义的。为外国客户服务的很多领域都会有涉外因素,比如诉讼类案件当事一方是外国企业,或者非诉类业务的一方是外国企业等等。但如果法律活动是在中国国内进行的,比如在中国的法院起诉,那么和外语水平比起来,法律功底相对更加重要,是一个律师能够在国内的法律市场立足的根基。而英语的应用则主要体现在同客户的沟通上,而且80%是书面沟通。相反,在非诉业务领域,英语的重要性比重会加大。合同的审核,撰写,给客户的报告,都需要很强的英语功底,尤其是法律英语,合同中的英语等等。而这类专业性较强的英语,通过普通的英语类考试的学习,比如托福雅思四六级专四专八等等,也是没有办法达到一个比较满意的水平,毕竟英语考试和工作中的法律英语针对的是不同的能力。

2. 为进入涉外法律行业做的准备

本科阶段:

a. 基础英语能力

英语方面,基础的能力可以通过平时的阅读,听力,写作的练习,也可以通过复习托福雅思考试提升英语基础性能力。个人比较推荐托福考试,题型的设置非常能训练听说读写全面的能力。

b. 法律英语

法律英语方面,不知道你的学校有没有开设和英美法接轨的课程。如果没有用英文上的英美法有关的课程,建议你可以自行阅读英美法相关书籍,比如英美法概论,美国的合同法、侵权法案例等等,对法律英语的提升会有很大的帮助,同时也可以了解英美法系(主要是美国)的法律体系和判例沿革。刚开始看纯英文的案例或者资料的时候一定会有非常多的单词不认识。但你要相信熟能生巧,日积月累这些单词都会成为你词库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未来在工作中的某一天一定能倾囊而出,学以致用。有一定积累之后可以找一些英文的合同,提前感受一下未来工作中朝夕相对的好伙伴。

研究生:目前的法律就业市场,不管是不是涉外业务,对新人的要求也基本上是研究生学历+法考/海外的bar,尤其是排名靠前、毕业生们都想去的律所。至于出国llm还是国内读研,还是要看各人的需求。两个路径各有利弊。海外LLM,时间短,名校光环,顺便考取NY bar(如果是去美国读的话)。如果没有经济负担的话,是一个从时间成本来说比较划算的选择。国内读研,虽然时间长,但是寒暑假期间可以做若干实习,有利于执业初期找到理想的领域和律所团队;有导师,同门,在国内法律圈多少会有些connection。至于学什么专业,民商方向是比较百搭的,就业面最广的。但是就律所招聘来说,研究生阶段所学专业参考的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是那句话,学校里面所学和律所实践存在脱钩现象,intern阶段以及entry level的两年里,你很有可能怀疑自己学了这么多年法律就是每天重复的copy, paste, 调格式,套模板…说句题外话, microsoft的技能如果很强的话很大程度上会让你在初入职场的阶段轻松不少甚至是崭露头角。另外,研究生阶段要培养的另一个很重要的技能是法律检索的能力。工作中,律师很可能就是给你一个他自己的猜测或者想法,需要你在浩瀚的案例中找到支持他的观点的判决。熟练应用北大法宝,知网等工具,也会为你助力。

3. 法律和英语的关系

最后我想说说,法律和英语的关系。我个人认为,法律的基本功和英语的能力已经是越来越不可分割的两项进入涉外领域的基础性能力。而法律一定是基础,英语是锦上添花的辅助。我觉得想要从事涉外领域业务的新人,至少应该可以用英文直接写出一份报告,而不是先要全部用中文写好然后GOOGLE 翻译。

以上是自己的一些思考,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啦。也欢迎继续探讨~

目前国内很多律师的职业规划都会朝着涉外律师的方向发展,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涉外律师的薪资和业务竞争力,毕竟物以稀为贵,国内有资质能力从事涉外业务律师的数量和涉外业务需求量还有很大的差距,接下来我会从入行门槛和业务能力要求两方面聊一下如何进入涉外律师行业。

相较于5年前,现在从事涉外业务的门槛提高了很多,因为有大批的海外JD,LLM留学生回国,(不过近年来大把的LLM已经没有了之前的竞争力),留给国内法律人的机会少了很多,所以说现在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则,1.JD法律博士+LLM,其中JD\LLM的竞争力还和法学院TOP排名有很大的关系,2.国内法硕+美国律师执照。所以对于已经在国内执业的律师,最好最快的途径就是拿到美国律师执照。

最基础的英文读写能力,同传统的英语四六级专八雅思托福考试不同,涉外律师对英文水平有更高的要求,如业务中合同的审核,撰写,给客户的报告,邮件往来等,都需要专业的法律英语。另一方面是法律的基本功,涉外业务的方向很多,有诉讼和非诉讼,海外并购,经济纠纷,劳务纠纷等,选择好方向,详细了解对方的法律知识,其中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思维方式,国内国外是有很大的差异的,在工作和教学中都会体现出来,所以这一块JD留学生有优势,要记住一点:rule会变,case law也会变,但是逻辑和思考问题的角度、方式不会变,参透了会让你获益终身。

对于准备往涉外律师发展的朋友,最近整理了2016-2017的美国律考的真题和答案参考,(部分答案来自通过加州律考的师弟师妹)和我个人当年的备考笔记。可以先做一个初步的了解。

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实务) - 知乎

本文作者:

国际工程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 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 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 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合同关系也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如果合同关系具备上述第(一)至第(五)项情形之一,则属于涉外合同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自由选择支配合同的准据法。作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条规定可知,当事人可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需以“明示”方式选择适用法律,即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或通过独立的法律选择协议表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与“明示”相对应的法律选择方式为“默示”或“暗示”选择,即当合同当事人未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作出明确选择时,由法院根据其他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的其他行为来判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真实意图,进而确定合同适用法律。我国法律目前对于“默示”的法律选择方式未加以规定。

此外,由本条规定可知,中国法律只赋予当事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中选择法律适用的权利,而对于非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权利,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法律对于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问题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因此,当事人不得以规避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适用外国法律。

此外,某些性质的涉外合同,我国法律已经对合同适用法律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双方进行法律选择。根据《合同法》第126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此,当事人有权对合同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但当事人利用合同约定选择排除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是不为我国司法机构所认可的。

本案主要涉及工程合同解除纠纷。在涉外因素的判断方面,审理本案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关于“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及第五条关于“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之规定,因本院系四川省省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台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在法律适用方面,因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一致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故根据《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因此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因此,我国法律在涉外合同关系中尊重当事人合法选择的合同准据法。

本案原、被告双方因建筑工程的收方方量和工程款结算总额存在较大差异而提起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在合同中都选择适用缅甸国法律,但是双方均未在《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缅甸法律,且无正当理由,故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故而最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意思自治原则外,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涉外合同中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时所依据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确定准据法时,通过权衡与案件具有联系的各种因素,而寻找到一个最适当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该合同的准据法国家,并以该国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1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此,如果当事人希望将争议提交中国法院诉讼,中国法院首先将适用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约定的法律;但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院则会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合同签订地及合同履行地等要素综合判定合同适用的准据法。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涉案工程在阿联酋迪拜施工,故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纠纷,由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依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理。

在法律适用方面,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协议选择处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本案准据法。法院认为,因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在我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案涉及工程款纠纷问题,由于双方没有约定解决案涉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故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案涉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法律。法院认为,由于本案中承包人梁某某是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方,故本案应适用中国内地的法律。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一般原则;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的,法院将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原文载于《星空建设法律瞭望》1月:

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教研司〔2021〕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司法厅(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加强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决定选取部分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高校名单及2021年招生任务安排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治理格局正在发生深刻调整,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更加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我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我国急需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培养一大批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更好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海外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通过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支持有关高校和法律实务部门积极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为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一)推荐联合培养单位

  为提高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请有关省(市)司法厅(局)推荐辖区内若干家政治可靠、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推荐时要充分考虑律师事务所等的标杆性、示范性,并附推荐理由和简要介绍。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将会同有关司法厅(局)统筹指导有关实务部门与各项目承担高校对接参与有关工作。

  (二)制订项目实施方案

  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会同联合培养单位,按照项目工作目标,结合本单位学科条件、办学特色和区位优势,明确本单位项目定位、培养目标和实施路径,制订本单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2),从工作基础、项目设计、培养目标、重点举措、联合培养等方面提出具体工作举措。

  (三)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为加强项目指导,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反复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附件3)。请各项目承担高校按照指导性培养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会同联合培养单位研究制订本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项目承担高校按照地区就近、资源共享等原则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联合培养、实习实践等要求。协议应包含联合培养单位参与培养方案制订、日常教学培养工作、接受培养院校学生在联合培养单位开展专业实习等内容。

  

  (一)请有关省(市)司法厅(局)于2021年2月23日前将推荐的联合培养单位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请各项目承担高校于2021年3月8日前将本单位项目实施方案、4月30日前将本单位培养方案及联合培养协议报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以上材料Word版及盖章扫描版请发送至相应司局联系人邮箱。

  (二)项目承担高校具备培养条件、有增加培养计划意愿的,可以适当增加培养人数。请有关高校保障项目招生计划,对有新增计划需求的,教育部将予以统筹支持。

  (三)请各项目承担高校高度重视项目实施工作。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将会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各单位项目招生、培养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联系人: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李 涛 010-66097354 litao@moe.edu.cn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于文超 010-65153086 flad@moj.gov.cn

  附件:1.

     2.

     3.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 司法部律师工作局

2021年2月2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习近平: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财经-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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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文章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

  2月16日出版的第4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文章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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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开始实施涉外律师学位研究生培养了! - 知乎

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联合下发了一个《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对选取部分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项目进行了安排。

这几年,从中央政治局到各地的司法局、律协,都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的战略布局,推进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培养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的重要性。

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机,从党国的最高层,到政府的相关部门都在强调涉外法治人才的重要性?用教育部这个通知的话来说:

”而随着

”,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已经提到了一个非常急切的地步。要参与全球竞争、要进一步进入巨变世界的中心舞台,要保护国际外交政治关系中的国家利益,要保护全球化经营的中国企业的利益,要保护和世界发生更加深刻链接的中国公民的利益,通晓全球规则和惯例,熟知涉外法律规则的大量人才必不可少。往更大的角度看,这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全球影响力的重要表现,是在涉外关系中保护中国各利益方利益的强大武器。

因此,教育部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着手,初步选定了15所高校来试点进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以便探索和创新涉外法治高层次人才培养模式。

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

最终是要建设一支法学功底扎实、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

这个培养目标,要求其实是很高的。

。这个不说了,为党国做贡献,这个基本的意识还是要有的。只有党才能代表人民和国家的最根本利益,这个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了;

。“硬”的要求,是扎实、丰富、精湛。这个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

。校长看了下教育部的这个关于跨学科,是指的“法律+外语+N“,N表示在法律外语之外,还需要有一个金融、会计、国际税务、商务、保险、审计、资产评估、国际政治、关系、国际组织等相关的跨学科培养;

。三个词儿,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前面加了一个”善于破解实践难题“,这个词儿用的真好,安博官方网站经常说,干法律花拳绣腿不行,最重要的是解决问题,这也是培养实务性人才的核心和关键。这个对于传统法学教育的改进,可能也会带来推动。毕竟传统法学教育最让人诟病的一点就是缺乏实用性,学了一堆名词、概念和理论,结果上去不能用,解决不了用人单位的实际问题,这个”善于破解实践难题“是个非常好的提法。

,这是中国在世界中心舞台强化自身作用、对国家利益、对全球化中国企业利益保护的重要武器。

联合培养是啥?是要求试点学校要和政治可靠、涉外法律服务能力强的优秀律师事务所、涉外仲裁机构、涉外大中型企业、全国性或者地区性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进行联合培养。为啥教育部这个文,司法部也联署了?联合培养这事儿,就得司法部来推荐配合。

学校的师资和实践场所毕竟有限,联合培养是个办法,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未来学生的就业问题,也能帮助联合培养单位寻找优秀人才,是个双赢的想法。看看在实践中如何落实吧。

具体的要求试点学校会发。

1、符合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的基本要求;

2、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

3、通过法律专业学位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或获得推免资格;

4、通过培养院校选拔录取。

1、是全日制

2、法律(法学、非法学)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

传统的四系: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传统的五院: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

其他学校:清华、外经贸、复旦、上海政法学院、中山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这个试点学校很有意思,除了传统的五院四系之外,剩下的高校都是来自北京、上海和广州,没有深圳的学校。我看了下培养院校的要求:师资力量、所在地域谁法律服务业多、需求大、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近三年法律硕士规模不少于100人、有海外学习和法律事务经验的教师不少于20人。

1、“法律+外语+N“,这个N不错,复合型就体现在N上了;

2、联合培养,可以和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合作开课,注重事务能力培养;感觉法商学院阔以参与一下

3、需要成立导师组,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导师应具有涉外法律实务经历;

4、“双导师“,涉外法律实务专家担任校外导师,参与涉外律师人才培养;

5、和相关机构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主要为学生提供培养、实习

主要在校学习,主要校内导师完成教学,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职业伦理、法律专业外语、国际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个模块偏于理论。校长感觉这块儿学分数过高,实务性人才,这个理论性的东西可以适当讲讲,少一点没关系,最重要的内容讲讲就阔以。必修课在第一学年完成,国际关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采用双语教学或者全外语教学。

专业课程模块(不低于14学分):包括国际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知识产权、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等等

职业能力模块(不低于14学分):国际规则制定与应用、国际上市经典案例、境外投资与收购、国际商务谈判和冲突解决、国际法律信息检索等

素质提升(讲座)模块(不低于6学分):国际政治、经济、贸易、金融、新闻、体育等领域

强化模块课程还是教学为主,校内教师和校外法律实务专家共同完成授课,校外法律实务专家参与授课的课时不少于50%。鼓励境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到学校讲授完整课程。感觉这个职业能力模块学分还需要加点、课程模块差不多就行,理论之树长青,还是要多靠实践,毕竟培养的是解决问题的实务人才。另外这个课程可以考虑加上热门滴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等等内容。

这个包括涉外法律文书写作、涉外法律检索、涉外模拟法庭、仲裁、调解、涉外法律谈判

实践课程中主要就是由校外具有涉外法律事务经验专家进行授课。

时间不少于6个月,支持学生到境外学习和实习。

涉外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

学位论文须由3名专家评阅,至少有一名校外涉外法律实务专家参与;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一共有1-2名涉外法律实务专家。

总的来说,教育部的这个通知内容立意还是很高的,相关的培养课程设置都还不错,就看具体实践过程中,能不能培养出好的人才了。关键还是要着眼于眼界的培养、思维能力的培养、技能的培养、实务能力的培养、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校长感觉,这个涉外律师的学位,会成为未来的一个热点;对于中国的律所来说,这个大规模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利好中国律所的国际化,抢夺更多国际律所市场和资源。

昨儿发了

后,不少人留言说教育部这个学位,是全日制的,在职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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