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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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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_百度百科

“因俗制礼”和“以礼化俗”——汉代民间借贷习俗与官方秩序

自然人民间借贷的4个要求及9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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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间借贷 - MBA智库百科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

。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

不得超过

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

,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

的一种投资渠道,是

的一种形式。根据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

或其他

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1.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方便、利高、

快等优点,运用

手段,融通各方面

为发展

服务,满足着

对资金的

  2.民间借贷出于自愿,借贷双方较为熟悉,

程度较高,对

有较大吸引力,可吸收大量社会闲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之

。且其

灵敏度高,、

,灵活浮动,资金滞留现象少,借贷手续简便,减去了诸多中间环节,提高了

I资金实愿效益得以发挥,这在目前我国

情况下,无疑是一有效集资途径。

  3.民间借贷吸引力强,把

和那些本欲扩大

的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

不足蚵压办,对抑错消费扩大亦起了一定作用。

  4.它向现存的

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

,迫其加快改掣。

  民问信贷在利用其特点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也伴有消极因素的出现。在实践中,首先由予法律的不明确、体制的不完善,以及认识的不统一,致使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处予:_非法状态-或放任失控状态,法未确立其合法地位,因而它更多地是以地下活动或半地下

进行的,这无疑为一些不法分子乘机进行

诈骗

提供了方便,其次,民间借贷虽具灵活方便特点,但带有盲目性,

极大,往往

事业而受危害,便在借贷双方和存款者之间产生

,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I第三,

经营者往往

能力差,亦无严密的

,—旦大宗

失败,对

、生产和流通是个冲击,第四,借贷手续过卡简便,一不考虑

,=无财产

,每每纠纷发生无法解决,而借贷的直接

,使其难以在更太范围内为商品经济腮务,且有些

已脱离了生产流通领域,一些人借机放超高利息,进行

活动,

违背了信贷总值,干扰了金融市场,凡此种种,都

安博官方网站从立法上加以研究解决。

  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有无息和高利贷两种。无息信贷主要发生在亲友和邻里之间,

困难时暂借实物或钱。建国前农民向钱粮行或地主借债,

高额

为高利贷。其借贷形式有“三分息”、“月番”、“印子”、“驮粮”等,年息均为30%以上。

  1.作为

的补充,民间借贷能更广泛地动员、挖掘游资,使更多的闲散

用于生产和

,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要。

  2.民间借贷大多

热情、手续简便、

灵活、条件宽松,成为银行、信用合作社的

,可促使它们提高

  3.为银行、信用社拾遗补缺,更好地适应家庭及多种

分散经营的特点,满足其对资金融通

、多形式的要求。农村民间借贷因其自身的局限性,也有其消极作用,如脱离国家

的制约和监督,盲目性较大;

缺乏法律保证,易产生纠纷,增加社会不安全因素;

有的用于非法经营,助长不良风气;有的利率偏高,刺激部分资金趋向高利贷。因此,对农村民间借贷应加强

,积极引导,趋利避害,以利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

  我国农村民间借贷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农民间因备耕、渡荒、婚丧嫁娶等临时性需要而进行的少量

。除

形式外,农民之间一直有互通有无、调剂资金的习惯和传统,只是在农村合作化以后,银行和信用社的信贷成为农村信贷的主体,社队集体之间,集体与社员之间,社员个人之间的

虽未消亡,但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各业对资金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不仅银行、信用社的业务量有较快的增长,

也有了较大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我国农村民间借贷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

  1.从信贷资金需求来看。

  (1)农村地域辽阔,交通不便,

分散,对资金的

大、数量小,

形式手续简便而灵活,一般数额小、借期短,加上有群众基础和传统习惯,因而易于为农民所采用。(2)农村

,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使融资需求大大增加,要求运用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多种资金融通形式,以满足大量的资金需求。(3)农村多种经济成分、

方式并存,也要求多种融资形式与之相适应。(4)农村有相当数量效益较好的

和经营单位,它们对资金供应的灵活性要求比较高,且对较高利率的贷款有较强的承受

  2.从

来看。

  (1)

是专门负责农村金融业务的机构,为农村经济的发展融通了大量资金,但因信贷政策、贷款手续、资金、人力、网点、

等方面的限制和局限,往往不能及时满足农村

发展对资金的

。(2)随着

的实行和农村各业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他们手中有相当一部分闲散、待用的

可以投入

  1.个人之间借贷。由于收入水平的不同,有些农民手中有闲置富余的货币,有些农民则有

或生活用款的需求,但自身的

有限,而在正规的金融组织、机构一般又得不到贷款,他们往往会向亲朋、好友、熟人、邻里借款。

  2.以某一专门从事

者为中介进行借贷。农村存在着专门

货币借贷业务的个人,有的甚至发展为私人

。他们以自己的钱财为

,同时以比

更高的利率吸收

,然后再贷放出去。

  3.以互助会形式提供借贷。这是组织化、成员化的信贷活动。若干有关连的成员建立一个合作互助会社,会员将多余资金存人会社,也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当会员有

时,可以得到

优惠的贷款,也可向

,年终还可以根据业务开展的情况按会员

份额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

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间借贷的

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但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

  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

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

。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属于其合法收入的

,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

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1)

。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

急需。

(2)

。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

。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

、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

,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

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

由于暂时

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

,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

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3)

。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

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

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

同期利率四倍以内,

从8‰到30‰。

(4)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投资咨询”、“

”、“

”、“

”和“

”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

,为企业 (多为

)、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

;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被人利用……

  那么,民间借贷究竟应该注意什么?这里,根据多年兼职律师办案的经验,向你介绍一些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最好签订

  民间借贷大多以“

”的形式代表合同,一般来说这也是可以的。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二、有关

的约定要合法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

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

,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5)当事人因借贷

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

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

折合

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

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三、要特别注意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最后期限后的两年,是法律规定的

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索要借款;否则,两年过后,法律对你的

不予保护。

  四、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处理

的方式包括

等种类。这里特别需要推介的是第四种方式:“

”,它特指法定的一种

,也即

。 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

债务关系,

可以向法院申请

,直接要求

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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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什么是民间借贷_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定-法律百科|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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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有关民间借贷是否合法、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不还怎么办的相关问题,律图…

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

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目前,中国依然存在着银行高门槛借贷、手续繁多,因此一些中小企业、个体商户不得不靠民间借贷集齐资金。那么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合法?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

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

......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

》 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

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 得超过同期

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

,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

......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

合 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 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

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

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第一,最好能采取局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

收持保管。

......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

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此借款时宜 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途的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写进借条中。

……

到期没有还债的朋友,有可能是没有能力还,有可能是忘了,甚至有可能根本没打算偿还,但是不管哪一种,只要是忘了还钱,就可以拿着借条跟朋友明说。不管结果会怎么样,都要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采用其他办法。

这种方法要看机会行使,比如当大家在一起,而你刚好需要用钱,最好是有朋友在的场面,开口跟借钱的一方要,如今的人们一般都好面子,在那种情况下,而他又刚好能换的时候,一般就是比较好的时机。

......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

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根据相关法律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根据

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

计息。

在借贷关系中,借据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因为只有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借据,债权人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说到借据,大家知道借据怎么写吗?律图小编…

现实生活中,借款的时候最不能忽略的就是签订借款协议了,因为只有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那么大家知道借款协议怎么写呢?…

当今社会,很多人在遭遇他人欠钱不还的情况下,往往会直接一纸诉状把债务人告上法院,这个时候就会涉及到写欠款起诉书范文的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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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跟谁借了。如果是跟个人借,超过15.4%的部分,法律是不予支持的;如果跟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借的,有可能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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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居间协议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如果以上内容没有解决您的问题,欢迎到律图网咨询,为您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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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法律知识|华律网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界定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七)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八)关于民间借贷

的规定

(九)关于虚假

的处理

(十)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

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

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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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法律知识|华律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是怎样的(第二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

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

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

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

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

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

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

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

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

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

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

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

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

(一)套取金融机构

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

、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

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

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十九条 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据

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

等债权凭证或者

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

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

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

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以订立

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六条 借据、

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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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借钱不还并不属于违规违纪行为,属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等。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提供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借条经法院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会判决债权人胜诉。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有些人则通过提起虚假诉讼的方式追讨虚假的债务。因民间借贷提起虚假诉讼后,若向法院起诉是属于虚假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时,法院应该不予受理,并且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处理。对于这个问题的具体解答,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能够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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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发现,从近几年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上来看,主要的合同纠纷二级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三级案由以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为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为此,我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陆续对以上几个主要的合同纠纷类型进行概括分析,力求用最简洁的语言,讲出最实用的法律,供各位看官参考。

什么类型的案件可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想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您的情况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作为主要证据,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条和转账凭证,谁更重要?

如何以正确的姿势计算民间借贷的的利息?

民间借贷纠纷涉及刑事案件时该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涉及离婚情形时该如何处理?

企业法定代表人借款性质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民间借贷指个人、法人以及非金融机构的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从事资金融通的行为。其中,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作为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处理的前提是,企业不以拆借业务为常业。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有关的法律规定。但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不以吸收公共存款为资金来源的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受民间借贷纠纷相关规定的调整。

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前提是民间借贷行为成立且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行为生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行政发挥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其中,相关规定还直接认为下列民间借贷行为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因此,您是否可以启动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程序,需要从以上角度进行论证。

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如下:(一)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

(二)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

(三)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

对于以上(一)、(二)项,被告须举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对于第(三)项,被告须作出合理说明。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仅以转账凭证起诉被告,被告的抗辩理由主要为,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和转账凭证对双方发生借贷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除了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以外,其余情形下裁判结果的走向均由双方证据的具体情况决定,但被告抗辩民间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实践当中经常出现一种情形,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可以请求履行买卖合同。此情形在法律上称为“让与担保”。针对此种情况,我将专题进行分析,此处不赘述。

(一)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处理方式1.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之间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没有约定利息的处理方式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的处理方式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含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除外。

关于此问题,我提醒各位看官要注意三个时间节点:

1.2015年8月31日之前前,债权人主张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四倍以内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2.2015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如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较高,那么针对债务人未支付的利息,债权人主张的高于年利率24%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针对债务人已支付的利息,债权人主张的高于年利率36%的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低于部分可以得到支持。

3.2020年8月20日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基数是本金,实践中往往存在借款与还款交错的复杂情形,这就涉及当期剩余本金的基数确定问题。对此,安博官方网站要遵循一定的计算原则,完成计算。我认为,这是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借贷事实明确的情况下,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来讲最为重要的法律问题。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若刑事程序结束,且借、贷行为不构成经济犯罪,当事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举债人在举债后还债前与其配偶离婚的,其债务的承担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编》或《婚姻法》的调整范围。如果被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双方连带承担该笔债务;如果是夫妻一方的债务,则由举债人承担该笔债务。

(一)若是以单位名义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有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使用,可以请求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二)若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所借款项用于单位生产经营,出借人有权请求单位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

滕律师提醒各位看官,以上仅是我对民间借贷纠纷在实务中常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概括性分析,旨在让各位看官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时候,能够有体系化的法律认知体系,同时有基本的思路和判断能力,以避免“病急乱投医”。但最终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纠纷,还需要结合双方具体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的相关细节,综合考虑,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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